因過失引發(fā)火災(zāi),嫌疑人孫某日前被義烏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0天。
今年51歲的孫某在下駱宅一帶收廢品。8月15日當天,孫某在下駱宅振興西路128號五樓一飾品廠回收廢品,在車間拆除一臺機器時,由于一螺帽擰不開,遂使用自身攜帶的打磨機把螺帽打開,操作過程中產(chǎn)生火星,散落四周的火星導致周邊廢紙起火,從而引發(fā)火災(zāi),后來用3個滅火器成功滅火,所幸無人員傷亡。
據(jù)介紹,鑒于孫某的過失行為,義烏警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給予孫某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消防部門提醒,根據(jù)《消防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過失引起火災(zāi),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由燒荒造成火災(zāi),將會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嚴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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