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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義烏市人民法院依法對金華中院指定管轄的被告人顏某玲、顏某剛等1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16名被告人獲刑。
2011年以來,被告人顏某玲糾集被告人顏某剛、曹某東、方某發(fā)、葉某、游某、劉某、王某、俞某鳳、傅某強、馬某暄、賈某輝、張某利、宋某濤等人,在金華婺城、金東等地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并逐步發(fā)展為以被告人顏某玲為首,被告人顏某剛、曹某東、方某發(fā)、葉某為骨干成員,被告人游某、劉某、王某、俞某鳳、傅某強、馬某暄、賈某輝、張某利、宋某濤等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期間,顏某玲等人通過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并通過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以給組織成員發(fā)放工資,在組織成員實施集團違法犯罪事實后給予獎勵等手段,利誘組織成員繼續(xù)為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顏某玲的組織下,該惡勢力集團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支持拓展顏某玲的商業(yè)活動,在顏某玲所涉獵的房地產開發(fā)行業(yè)、臺州商會群體內等均形成了惡劣影響。顏某玲等人還藐視司法機關,或無視公安機關的多次出警,繼續(xù)滋事,或在公安機關處理時公然串供包庇,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顏某玲等16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一定區(qū)域和行業(yè)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惡勢力犯罪集團。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重婚罪,對被告人顏某玲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55萬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一年零六個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者并處罰金。
記者了解到,近期,義烏還對多起涉惡犯罪案件進行了宣判。3月29日,義烏市人民法院對一起以曾某波為首的11人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曾某波糾集多人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有預謀、有組織的在永康市、浦江縣、義烏市及溫州市實施敲詐勒索行為。被告人曾某波犯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梁某鋒、張某瑞、李某財、張某全、張某、梁某俠、李某、黃某、王某、李某卉等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八個月到三年不等的刑罰。這是義烏市“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開展以來,義烏首例公開宣判的涉惡犯罪案件。
4月4日上午,義烏市人民法院又對一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何某健等8人均因犯尋釁滋事罪獲刑。據悉,2018年1月6日以來,被告人何某健作為義烏某村村委會主任,在明知義烏市某紙杯廠在建的廠房二(拼建)地塊已取得合法完備的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仍多次指使村老年協(xié)會會長何某明、村委會委員何某輝、村護村隊長何某堅等人,以被害人陳某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在建地塊為由,意圖為村老年協(xié)會從義烏市某紙杯廠獲取利益,多次組織數十名村民至該工地破壞工地設施,阻撓工地正常施工,并逐步發(fā)展成一股惡勢力。何某健等人通過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造成了被害人陳某的經濟損失共計9497元。在義烏市某紙杯廠多次報警的情況下,何某健等人無視公安機關的出警,繼續(xù)滋事,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案發(fā)后,何某健等8人已向被害人陳某賠禮道歉并取得諒解。在審理過程中,何某健等人向法院退出9497元,現已退賠給被害人陳某。
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對何元某、何清某、何朝某、何元某4名主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的處罰;對其余4名參與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個月的刑罰,并宣告緩刑。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義烏市司法機關始終保持對黑惡勢力嚴打高壓態(tài)勢,充分發(fā)揮職能,堅持嚴格執(zhí)法,嚴厲打擊,從嚴懲處黑惡勢力犯罪。上述案件的依法公開宣判,充分彰顯了法治權威,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同黑惡勢力作斗爭的信心,有力地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彰顯了義烏司法機關懲治黑惡犯罪、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堅定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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