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和張先生原是夫妻,結婚前兩人感情基礎就比較薄弱。朱女士懷孕后,兩人在爭吵中寫下協(xié)議:“如果將來兩人離婚,朱女士可以自己給孩子更改姓名,張先生不得反對!”朱女士于2016年8月生下兒子張小強。
2018年,夫妻倆經法院判決離婚,兒子張小強歸朱女士撫養(yǎng),張先生每月須支付撫養(yǎng)費1200元。但是判決生效后,張先生并沒有按約支付撫養(yǎng)費。2019年底,朱女士決定讓兒子改姓朱。
于是,朱女士向派出所提出更改兒子張小強姓名的申請,派出所戶籍民警聯(lián)系了張先生,但張先生明確表示不同意變更子女姓名,那朱女士的主張能夠獲得法律的支持嗎?
法律解析
對于子女姓名的問題,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如下:
《婚姻法》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戶口登記條例》規(guī)定: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yǎng)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精神:夫妻離婚后,一方未征得另外一方同意單方面決定將子女的姓名變更的是不妥當的行為。
《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離婚后,如需變更子女姓名,應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而一方擅自變更時,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xié)商不成,公安機關將予以恢復。
律師提示
從以上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不論是在婚姻持續(xù)期間,還是在離婚后,想要變更子女姓名,必須父母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本案中,夫妻雙方在子女未出生前,的確就姓名變更問題達成過書面約定,但是該約定所涉及的是人身權,而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對世權,在無法定情形下,當事人并不能隨意約定,否則該條款無效;而且,該書面約定發(fā)生在子女未出生及夫妻雙方離婚前,該書面約定也未就子女僅更改姓氏還是更改姓名,更改為何姓何名達成一致意見。所以,張先生與朱女士并未就子女變更姓名事宜達成一致的明確的意見。
若張先生拒絕履行支付撫養(yǎng)費義務,朱女士可以通過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不能以此為由變更子女的姓名。因此,案例中朱女士的主張最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