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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義烏市執(zhí)法局城西大隊執(zhí)法隊員在富港大道山翁村路段巡查時,發(fā)現一輛面包車?吭诼愤,一名男子從車上將綠色編織袋搬至人行道旁的草叢內。執(zhí)法隊員上前查看后,發(fā)現編織袋內大多為破碎的玻璃、木條等物品。
經了解,該男子姓陳,是一位裝修工,承攬了北苑街道季宅某住戶的房屋裝修部分工程。當天,他在完成玻璃窗安裝后,應房東要求對拆除下來的碎玻璃、木條等垃圾進行處理。原本以為這是小事一樁,不想被告知這些屬于建筑垃圾,不能在生活垃圾投放點進行投放。陳某在駕車途經富港大道時,看到路邊有空地,就順手把垃圾丟在路邊草叢里,沒想到被執(zhí)法隊員逮了個正著。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屬于建筑垃圾;第十一條則規(guī)定: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小區(qū)內的生活垃圾回收點并不具備收運建筑垃圾的條件,因此并不收納建筑垃圾。
最終,陳某因隨意傾倒建筑垃圾被城西大隊處以2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負責將隨意傾倒的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干凈。同時,還將被扣除個人信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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