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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紙載春秋 百年回響 從地契收藏看義烏契約精神

    2025-8-1 10:56

    摘要: 在古代,還沒有數字化“加持”的古人做事講究有憑有據,簽訂的“合同”也有模有樣。人們擅長利用契約文書這一獨特載體,承載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智慧與誠信。時光往復,從古老的“立券為憑”到如今的“簽約合同”, ...


    在古代,還沒有數字化“加持”的古人做事講究有憑有據,簽訂的“合同”也有模有樣。人們擅長利用契約文書這一獨特載體,承載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智慧與誠信。時光往復,從古老的“立券為憑”到如今的“簽約合同”,從白紙黑字紅手印到如今的電子簽名人臉識別,契約精神始終是中華民族不可或缺的精神內核,從未改變。

    當下,這份契約精神的傳承與弘揚顯得愈發(fā)珍貴。讓我們跟隨記者的視角,一起翻開義烏老地契的紙頁,探索其中記錄的百年契約精神……

    一紙契約訴千愁

    “契約,多用于人們的經濟交往關系,如買賣契、供貨契、租用契、雇傭契、家產分析契等,有時也用于非經濟交往關系中諸如鄉(xiāng)規(guī)民約、結婚約、離婚約等,而土地買賣以及其他產權交易的契約文書占絕大多數。在契約文書中,以賣田、賣地契為主!绷x烏叢書編纂委員會編的《義烏舊票證》中,原市志編輯部主編吳潮海對契約文書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記載。

    在古代,土地意味著財富,亦是一個家族的根系所在。在義烏老物件藏家劉關良的藏品中,一摞摞泛黃的地契如同歷史的切片,靜靜訴說著近百年土地的故事。這些契約文書,不僅是家族財產傳承的見證,更是一面映照中國土地制度變革的鏡子。

    細細翻閱,記者發(fā)現這些地契橫跨兩個世紀,從清康熙時期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初期。每個時期的地契有所不同,但都見證了義烏當地的繁榮與變遷,并為后續(xù)研究古代地契提供了豐富素材。其中,較具代表性的是清雍正時期的一份賣契,上面不僅蓋上了留有“義烏”地名的官印,其內容也記載了賣方“因缺食自愿賣地”的無奈之舉。全文均以毛筆書寫,字跡工整,并蓋有兩個紅色官印,保障在法律上生效。

    同樣,清嘉慶時期一份義烏的絕賣契也道出了賣家的心酸。該契由手寫的絕賣契和官方印制的契尾兩部分組成。絕賣契上表明絕賣人因缺錢自愿將房屋絕賣,訂立契約時,絕賣人、中人、代筆人分別簽字,并在契尾與地契之間蓋上官印,保障契約在法律上生效。

    “契稅之法,清初幾經改變,乾隆以后定制行‘契尾法’,即由布政司印制帶有連續(xù)編號的契尾頒發(fā)州縣,每紙分前、后兩半。百姓投稅后,以前半發(fā)給,令粘于契紙之尾以作納稅憑據,后半匯集成冊送布政司。”作家金小玲在《義烏舊票證》中這樣記載。記者發(fā)現,劉關良收藏的清乾隆時期之后的地契,均由契紙和契尾兩聯(lián)相粘,統(tǒng)一了契文形式,更加強了契約的效力。

    一頁文書載春秋

    細細品鑒這些契約文書,透過沾染歲月痕跡的紙頁,我們可以觸摸到時代脈搏的跳動,解碼隱藏在田埂阡陌間的社會變遷密碼。

    在《義烏舊票證》中,金小玲還對“不動產親鄰先買權”進行了闡述:古代,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買賣,親鄰優(yōu)先相沿成習,即出賣田產房屋須先遍問親鄰,由親鄰承買,如親鄰不愿承買,方可賣與他姓和他人。清代,房屋親鄰優(yōu)先購買是不成文的規(guī)定。在清道光時期的一份絕賣契上,買賣雙方、中人和代筆人均姓王,而嘉慶時期的一份絕賣契上,買賣雙方都姓朱,雙方是同族同宗的兄弟,就是一個佐證。

    依次翻閱收藏的康熙至宣統(tǒng)時期的契約文書,不難發(fā)現,文書的格式越來越統(tǒng)一,字跡越來越清晰,內容也愈發(fā)嚴謹規(guī)整。

    “這份絕賣契,白紙黑字,字跡優(yōu)美,所有條款寫得明明白白!眲㈥P良拿出了清咸豐時期一份絕賣契說。上面記載的幾句話令人感慨——“立絕賣契人今因無錢行用自愿托中人立契”“其糧米隨契過戶另不立付永不再找”!白约毫⒘似跫s,把糧米都過戶了,可想而知,當時賣契人的心酸。”劉關良說。

    契約看似沒有人情味,實則不然。據吳潮海在《義烏舊票證》中記載,雖然在清代及民國時期,義烏的土地契約大部分采用“絕賣”形式,但實際上是從“典賣”開始的,即地主占有的土地相當一部分只有“田底權”,因為農民遇到天災人禍被迫賣田地時,采用“絕賣留種”即所有權歸買方,賣方保留租用權,地主不得隨意撤佃。但不管怎樣,賣主成了地主的佃農,承受著地租的盤剝。所以,當時也有“賣字不回頭,一典千秋在”的說法。

    記者還了解到,清代義烏買賣中,還出現了紅契(官契)、白契并存的局面。白契就是民間私人買賣土地自行訂立契約,但不向官府繳納稅銀,雖可能受到查究,但在民間逐漸約定俗成。金小玲也對這個說法進行了補充,“‘民有私約如律令’,白契與紅契一樣具有法律效力,私下交易可省去一筆契稅,何樂而不為,這是白契盛行的原因。”

    一方傳承照古今

    一頁頁歷朝歷代的契約文書,如同歷史的畫卷,映照了義烏人自古信守承諾的契約精神。

    在藏家收藏的地契中,記者發(fā)現三份民國時期的賣契均有不同。其中一份是民國初期的,賣契由賣契表格和手寫的契文兩部分組成,其中賣契表格統(tǒng)一格式,買賣雙方要按規(guī)定格式填寫,具體寫明買主姓名、不動產權類、坐落、面積、賣價、應繳稅額等,表格一側附粘上契文內容。

    作家孟祖平在《義烏舊票證》一書中,詳細記錄了民國時期契文內容須具體寫明土地權屬來源、土地位置、出賣土地面積、買賣價格、周圍情況及土地的他項權利,并須聲明出賣土地無權屬糾紛,亦無親友爭執(zhí)等情由,附在統(tǒng)一表格之側,報縣政府蓋章后生效。記者發(fā)現,上述的民國契約中,就赫然蓋著多個大紅色的“義烏縣印”。

    而另外兩份民國地契,均多了一張《驗契執(zhí)照》,作為地契的補充材料。“我收藏的這幾張民國地契有兩聯(lián)也有三聯(lián)的,驗契執(zhí)照或許是當時新增的一項政策,作為契約中不可或缺的材料之一!眲㈥P良猜測。

    隨著時代變遷,在新中國成立后,義烏的地契也迎來了新變化。在收藏的一份1955年賣契中,我們發(fā)現,這張由義烏縣人民政府印發(fā)的賣契格式內容更全面,且蓋有“義烏縣人民政府”大紅方形印章。據孟祖平在《義烏舊票證》中記錄,義烏1950年實行土地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guī)定,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解放初期,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使得舊的契約作廢,這份新中國初期的地契文書就更顯珍貴了!眲㈥P良說。

    這些沉睡的契約如同歷史的DNA,編碼著中國社會的變遷軌跡。翻閱一張張契約文書,我們看到的不僅是義烏的歷史變遷,更是信義文化在義烏的傳承和延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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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MT+8, 2025-8-2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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