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錯了,我悔罪,請求法庭對我從輕處罰,給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6月12日,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介紹賄賂罪的張某站在浦江縣法院的被告席前,在最后的陳述時這樣說道。
去年4月26日,張某的好友,身為公務員的邵某與朋友喝酒后,在駕車回家的途中遇到正在執(zhí)勤的交警,經(jīng)測試,他被認定為醉駕。隨后,執(zhí)勤交警按照程序帶邵某到醫(yī)院抽取了血樣。
為了躲避因酒駕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并保住公務員的“鐵飯碗”,邵某給張某打了電話,請他幫忙“擺平”此事,并稱只要能保住飯碗,花一二十萬元都不是問題。
了解情況后,張某立即通過關系找到浦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協(xié)警趙某,其當時正負責將邵某的血液送往金華檢驗。在金錢的誘惑下,趙某答應張某把邵某的血液進行調包,并于當天下午在浦江縣某茶吧的包廂內,拿到了邵某所支付的10萬元好處費。
后來,經(jīng)檢測鑒定顯示,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僅為11mg/100ml,這使得他成功躲過了處罰。但好景不長,邵某于今年2月再次被查到有酒駕行為。根據(jù)過往記錄,邵某去年調包血樣的事情逐漸浮出水面。
5月26日,浦江縣檢察院對張某依法提起公訴。6月12日上午,浦江縣法院組成合議庭,由刑庭庭長張汝宵擔任審判長,依法開庭審理此案。
法庭上,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并提交相關證據(jù)。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張某與參與查禁犯罪活動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趙某共謀并實施了幫助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jù)的行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417條。被告人張某又在行賄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之間進行溝通、撮合,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92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介紹賄賂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終,法庭在充分聽取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后,當庭宣判張某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但根據(jù)辯護人的陳述,考慮到被告人張某系初犯,有坦白情節(jié),經(jīng)查屬實之后,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10個月。
據(jù)了解,邵某和趙某已另案處理。其中,邵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趙某因犯受賄罪,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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