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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商貿區(qū)一家瘦身中心減肥,店家口頭承諾,30天內保證瘦3斤,然而過了兩個多月,也不見瘦身效果,要求退還余款,但這家瘦身中心卻以改行為由,拒絕退還余款!比涨,易女士找到稠城市場監(jiān)管所,請求核實維權。
今年5月3日,易女士經朋友介紹來到商貿區(qū)一家整形瘦身中心,根據要求,易女士當場一次性交了9800元6個月美容減肥瘦身的費用,工作人員開具了一張收款發(fā)票,卻沒有和易女士書面約定減肥瘦身的時間,次數、效果以及沒有達到承諾效果的責任等內容的書面協議。雖然沒有書面約定,店內的潘經理當面向易女士作出口頭承諾:只要按照口頭約定的時間準時參加瘦身鍛煉,保證30天瘦3斤。
轉眼間過了兩個月,易女士站在秤上一看,發(fā)現體重121斤并無任何減輕。7月15日下午,易女士來到瘦身中心,潘經理表示瘦身減肥效果與每個人的體質有很大關系,此外,經過核算,中心應退還易女士尚未消費的余款8000元。
7月19日,易女士再次來到瘦身中心拿回余款,可走到店面時發(fā)現,原來的瘦身中心改頭換面變成了一家服裝店,而在店內迎客的正是之前瘦身中心的潘經理。潘經理解釋,易女士是與原先的美容瘦身中心發(fā)生的債權債務糾紛,和現在的服裝店沒有任何關系。
8月17日,稠城市場監(jiān)管所約定雙方來所調解。工作人員認為:潘某以瘦身店變更服裝店為由,拒絕履行當初向易女士作出的退款承諾。事實上經過調查,瘦身中心和現在的服裝店是同一經營主體。也就是說行業(yè)雖然變更,但老板沒有變換,現在的服裝店的經營者必須兌現當初向易女士的退款。對此,潘經理當場表態(tài),以一次性轉賬方式將8000元余款打入易女士的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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