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咨詢:我朋友在2015年1月28日向我借款20萬元,并寫了借條,一式兩份,約定2016年12月28日前一次還清。但截至目前( 2018年11月),朋友還沒有還款,這期間我也沒有催款。請問,這份借條會過期嗎?我現(xiàn)在起訴朋友還款還有效嗎?
稠州律師事務(wù)所陳曉肖律師答復(fù):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如雙方約定還款期限,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一般為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3年內(nèi)訴訟有效。像你這種情況,訴訟時效起算點應(yīng)為2016年12月29日,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28日,因此你現(xiàn)在起訴朋友還款是有效的。
首先,如果你超過2019年12月28日才向法院起訴要求朋友還款,那么只要你朋友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你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如果你在2019年12月28日之前有向朋友發(fā)出書面的催款函且你朋友簽收了,那么訴訟時效在你朋友簽收催款函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時效仍是三年。訴訟時效以最后一次中斷的證據(jù)為準(zhǔn),但不管中斷多少次,從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第三,在權(quán)利履行期間上門討債時,如若未留存催債證據(jù),訴訟請求也得不到法院支持。因此,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及時更換新的借款憑證,如果對方不配合,可采取保存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發(fā)催款函件、律師函或在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留存催債證據(jù)中斷訴訟時效,變被動為主動,以實現(xiàn)自己的權(quán)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