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況
嚴某(女)、張某(男)于2000年11月3日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子,舟山市定海區(qū)的一處房產用于共同生活。雙方約定該房屋贈予與孩子,待其成年后辦理過戶手續(xù)。由于張某沾染賭博惡習,嚴某分別于2015年和2019年提出訴訟離婚,均被駁回。2020年4月,嚴某又訴至法院,法院調解無效后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撫養(yǎng)。
被告張某以一審時未考慮年滿14周歲的兒子的跟隨意愿為由提出上訴,要求變更撫養(yǎng)權。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約定婚生子由張某撫養(yǎng),定海某小區(qū)的住房贈予婚生子所有,待其成年后配合過戶,但嚴某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張某無權對該房屋行使包括居住權在內的所有權利,并于2020年7月31日前從該房屋騰退。
法律解析
2020年5月28號,民法典正式誕生,該部法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其中,首次提到了一個新名詞:居住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律師提示
1.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的設立是依據登記原則,只有經過登記的居住權才具有物權效力。
2.居住權的期限,可以自行設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終生。如果是終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權就不會消失。
3.民法典實施后,購房人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一定要到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欲購買的房屋是否設立了居住權,如果設立了居住權,那么意味著購房人即使購買了該房屋,但因為該房屋的居住權人仍有占有和使用房屋權利,購房人仍不能入住該房屋。
4.本案是居住權設立的一種應用情景,在未來,“居住權”的應用場景可能會覆蓋到更多領域:婚姻財產約定、公租房、以房養(yǎng)老、子女繼承糾紛等。居住權的存在,能夠保障部分弱勢群體的權益。
浙江興茂律師事務所
朱秀秀 律師 |